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管理,鼓励师生积极参加专业(职业)竞赛,培养创新能力,提高综合素质,为学院争得荣誉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,是指由学院或二级学院组织学生、教师参加的由国家、省(部)级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或行业的一级学会、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、专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知识竞赛等。如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、大学生英语竞赛、教师职业技能大赛、教师说课(说专业)比赛、教师教学设计(能力)比赛、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比赛等。
第三条 学生及教师参加专业(职业)竞赛活动,归口到教务处管理,参赛工作由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具体组织实施。奖励经费纳入教务处预算并单列。组织预赛或集训的经费,属一般性竞赛的在相关部门的教学运行费中支出,属重大战略性竞赛的可通过教务处向学院申请专项经费。
第二章 奖励标准
第四条 对获奖者除给予表彰外,按相应的等级给予物质奖励(表1)和学分奖励。奖励学分列入教学计划规定外获得的学分,在需要时按规定审批后可转为课程学分,或作为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。
(1)如果竞赛设特等奖,则特等奖对应于标准中的一等奖,相应等级比照下一个等级。
(2)排有名次的竞赛但没有注明等级的,第1名为一等奖;第2、3名为二等奖;第4至6名为三等奖。
(3)"竞赛组织奖"一般不给予物质奖励,特殊情况由教务处酌情考虑。
(4)给予指导教师团队的奖励,只与获奖项目挂钩而不与获奖人数和参与指导的教师人数挂钩,打包下发后由部门自行分配。
表1 奖励项目、对象及标准
序 号 | 奖励项目 | 奖励学生学分 | 奖励对象人民币(元) | ||
个人 单项奖 | 团体奖 | 指导 教师 团队 | |||
1 | 国家级一等奖获得者 | 3 | 4000 | 10000 | 10000 |
2 | 国家级二等奖、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| 2 | 3000 | 8000 | 8000 |
3 | 国家级三等奖、省部级二等奖、 厅级(含教育类、行业类一级学会)一等奖获得者 | 1 | 1500 | 4000 | 4000 |
4 | 省部级三等奖、 厅级(含教育类、行业类一级学会)二等奖获得者 | 1 | 800 | 1000 | 1000 |
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申报奖励的程序
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制定的学生、教师专业技能竞赛计划、竞赛培训方案以及校内选拔赛开展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。
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报名参加各类竞赛前,必须凭相关主办部门的竞赛文件或通知到教务处登记备案,赛后应及时将获奖证件或文件复印件、参赛总结等报教务处备存,方可提出奖励申请。获奖项目及等级由教务处凭赛事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、获奖文件及签章单位的级别来认定。特殊赛制的比赛(如冠名的组织单位实际委托基层单位承办并给定获奖比例的),视情况下浮证书对应的奖励级别和等次。
第七条 本办法中称竞赛不包括:本校内部举办的各类竞赛,各级各类学生或教师参加的文艺、体育竞赛、社会活动的获奖、教师科研成果奖、论文比赛奖、各级各类的社会角色荣誉等。属于文体、社会活动类奖项的,采取项目管理,在项目经费中单列;属于科研类奖项的,按科研管理办法执行;属于社会角色荣誉的按学院配套奖励办法执行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起实施。本办法中未列入的相关奖项,由教务处认定。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
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